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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7
FILA与GFLA间商标侵权案审结 FILA获赔832万元
核心提要:中远鞋业公司等立即停止对斐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公道开支41万元,总计832万元。
近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公司)与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远鞋业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独特公司)、刘某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之间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审审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远鞋业公司、独特公司作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生产并且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淘宝商城和自营官方站所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专业化、范围化的研产生产技术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且销售金额巨大,其主观歹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依照中远鞋业公司因侵权获利的3倍肯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驳回上诉,保持1审判决,即中远鞋业公司等立即停止对斐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公道开支41万元,总计832万元。是马克华菲JEANS男装品牌战略布局的1个检阅缩影
斐乐公司诉称, GFLA 的商标标识经设计在色彩上采取独特的蓝、红组合,其中的字母采取独特的艺术造型组合,且该标识经太长期使用已成为斐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璜,而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在其生产、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从色彩及字母组合情势各方面刻意模仿,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故意使用 飛樂 标识误导消费者,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动。经斐乐公司统计,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侵权商品的销售总额已达数千万元,依照商标法第6103条第1款之规定,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应赔偿斐乐公司合计941万元。
法院认为,中远鞋业公司、独特公司作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生产并且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淘宝商城和自营官方站所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且销售金额巨大;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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